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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 公安机关管辖经济案件的范围和追诉标准(2)四十九、偷税案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消费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四)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其他投票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市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超过二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十八、重大责任事故案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故后果的。 八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十一、教育设施重大事故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十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十三、强迫职工劳动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八十四、破坏生产经营案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八十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 八十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十七、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 八十八、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 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管辖经济案件的范围和追诉标准一、走私假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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